□本报记者 徐郁华
今年来,旅游事故一直不绝于耳。1月初,来自北京某户外俱乐部的15位游客未和当地管理区联系便探险登山,不料失去联系;本月初,浙西大峡谷景区发生浮桥侧翻事故,88名游客落水5人罹难……其实可能还有更多的旅游事故尚没有通过媒体为我们所知。
而在这些旅游事故中,最大的受害者自然是旅游者。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即使是由于旅行社的责任而造成的旅游事故,即使旅行社为游客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游客的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何谓“旅行社责任险”?
据了解,国家旅游局于2001年4月25日发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强制要求旅行社必须为每位团队游客购买“旅行社责任险”,游客只要到旅行社参加团队旅游时,旅行社就已经为游客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
所谓旅行社责任保险,依据规定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这就是说,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要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游客在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问题篇:“旅行社责任险”沦为年检手续
旅游保险行业的知名专家李志轩先生直言不讳地说,有的地方一个旅行社只要交2000多元保费就可以签订一个旅行社责任险合同,有的地方的旅行社一年交5000多元保费,也有一年交1万元的,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为旅行社年检必须签有责任保险合同,所以大家都心照不宣,投保的目的成了年检的一道手续了,多少交一点有个合同就行了,并没有起到责任保险合同应有的作用。
“旅行社责任险”不保险游客
国家旅游局的一位负责人说,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具体内容,取决于保险公司提供的具体保险合同。然而实践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的不少内容与规章有很大差别,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内容对保险公司本身并没有约束力。比如说,规章并没有规定“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这一责任承担前提条件,但所有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都加入了这一前提,所以即使法院判旅行社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保险公司往往不予理赔。
“旅行社责任险”不保险旅行社
同时,有些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在责任范围认定方面不清楚,责任范围和免责范围划分上存在交叉或重叠现象,理解上常常存在分歧。导致旅行社风险无法通过保险转移,保险人容易逃避保险责任,拒绝理赔。例如,在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单》中约定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但同时又列明“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的,保险人不承担理赔责任。”按理,旅行社在提供服务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标准,造成游客损害,这种情况应属保险责任范围。一般情况下,如果旅行社提供服务质量都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标准了,旅行社也就不存在什么责任了。按照上述保险条款,旅行社买的责任险是零,花的是冤枉钱。
由于“旅行社责任险”有很多除外责任,不是旅行社责任的事故根本得不到赔偿。为解决这个问题,旅行社只有动员游客购买人身意外险,或者由旅行社赠送人身意外险,特别是一些高风险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只能为游客再购买一份人身意外险。这样无疑增加了旅游企业的经营成本,旅行社责任险没有完全解决旅游企业的经营风险转移问题。
对策篇:
[上页] [1] [2] [下页]
(页面编辑:莫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