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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令”初试江苏镇江 从这个星期开始,19岁的小勇(化名)将陆续为镇江市某福利院提供100小时的志愿服务。与以往的志愿者身份不同,小勇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少年犯,刚刚被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小勇是京口区人民法院在镇江率先实施的“青少年社会服务令”的第一个受益者。社会服务令是指在青少年刑事案件中,责令已经构成犯罪的青少年被告人至某一指定场所完成一定期限无偿社会服务劳动的书面指令。社会服务令适用于被少年刑事审判庭暂缓判决的和被判处免刑、管制、缓刑的青少年,并且身体健康、能承担一定劳务,且其监护人对青少年参加社会劳动表示同意。 10月24日,小勇第一次来到福利院“上班”:协助护工打扫卫生,为重病患者喂饭喂药,陪他们聊聊天,推他们出去晒晒太阳。他的努力得到身边人的赞许。小勇表示希望用汗水冲刷掉耻辱,父亲对此也表示了很大的支持。按照约定,小勇将每周到福利院义务劳动一次,每次工作时间均记录备案,直到工作满100小时为止。出于对失足青少年的保护,福利院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对失足青少年来说,“社会服务令”的教育意义远大于惩罚。京口法院少年庭庭长华军表示:“以前对轻微犯罪的少年犯实施管制或者缓刑,他们不是与以前一样重新犯罪,就是产生自我封闭心理。我们希望通过社会服务令为少年犯的转化寻找一个平台。这样做,不仅可以减轻国家的帮教成本,更重要的是给失足少年提供了一个隐蔽的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 据了解,“社会服务令”是欧美比较通行的惩治轻微犯罪的办法,在司法实践中已广泛适用,英国早在1973年的《刑事法庭权力法》就创立了“社会服务”的刑种。我国香港地区也在1987年开始实施“社会服务令”,影视明星谢霆锋因为“顶包案”被处社会服务就是一例。在我国这还是一种新生事物,尚处于部分省、市的试点阶段。京口法院有关人士表示,在积极探讨的基础上,通过实践积累经验,将为以后“社会服务令”的广泛适用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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