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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志愿服务渴求法律保护 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20多年来中国注册的志愿者已经发展到3000多万人,累计1亿以上人次的青年志愿者向社会提供了超过45亿小时的志愿服务。但目前,志愿服务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今天是国际志愿者日,而去年12月发生在可可西里的志愿者殉难事件让许多人至今还唏嘘不已。志愿者之死虽然是一个偶然事件,但却提醒我们参加志愿活动的志愿者一旦出现意外,志愿者、志愿服务的组织者以及志愿服务的受益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目前还无法可依。 我国的志愿者服务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据不完全统计,至今我国在合法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的会员大约已发展到了3000多万人,全国累计有1亿以上人次的青年志愿者向社会提供了超过45亿小时的志愿服务。而面对这种发展速度,“目前我国大陆还没有为志愿服务建立一套完善的法规。”北京大学志愿服务与福利研究中心主任丁元竹就这一问题发表了他的看法。 我国民间志愿者组织大多处于资金短缺状态。虽然在有些省出台的《保护志愿者地方条例》中作出了“青年志愿者组织要为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志愿者进行人身保险”的规定,但由于志愿组织资金捉襟见肘,规定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蓬勃发展的志愿服务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丁元竹说。目前国际上有巴西、加拿大等12个国家有公民服务法,美国作为志愿服务高度发达的国家,虽然没有专门的志愿服务法,但是《劳动法》、《税收法》、《基金会法》等都为志愿服务提供法律保障。例如美国《劳动法》严格规定志愿者的最低工资,严禁企业把志愿者当作廉价劳动力。美国志愿组织有充分的资金支持,一部分来自政府,一部分来自企业,其中《税收法》规定企业必须向政府交纳所得税或捐款慈善机构,这样就建立了社会财富从营利部门转移到非营利部门、从经济部门转移到社会发展部门的机制。此外,美国有几万个基金会,社会财富的60%掌握在基金会手中,《基金会法》规定非营利部门可以向基金会申请资金从事公共事务。我国大多数志愿项目筹资举步维艰,正是由于缺乏志愿服务的法律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新的发展观的提出,志愿服务法制建设的时机已经成熟。”丁元竹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就要消除社会贫富差距,可以通过立法征收高额所得税实现财富转移;着力解决弱势群体的生活问题,政府要建立社会安全网,建立基本的社会福利体制,发挥志愿组织在福利中的作用;允许和鼓励从事环保、文化、教育、社区服务等有利于社会进步的组织登记注册,为志愿组织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并明确其权利、责任、义务,使其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规范有序运作。 目前,虽然有广东、福建、山东等五省通过了青年志愿服务条例,但各地立法相对简单,没有太大约束力,并且存在一定差异,需要全国立法予以规范。为此,社会各部门统筹协调、配套进行就显得尤为重要。丁元竹建议着手组织志愿服务立法的专项调研,研究国内、国际立法经验,尽快启动志愿服务的全国立法工作,增补现行《劳动法》、《税收法》和《社会团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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